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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汽车的排放检验标准要求

发布时间:2021-03-05 17:40:05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在用汽车的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測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限值a。对于汽车保有量达到500万辆以上,或机动车排放污染物为当地首要空气污染源,或按照法律法规设置低排放控制区的城市,应在充分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提前选用限值b,但应设置足够的实施过渡期。
同一省内原则上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采用本标准规定的不同方法的检测结果各地应予互认。跨地区检測的,如车辆登记地或检测地中有执行限值b的,则应符合限值b要求,测量方法允许按照检测地规定的测量方法进行。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臭氧污染状況采用附录E中所规定的方法,对车辆的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进行检测。车辆应使用符合规定的车用油品,并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对首次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车辆,在维修后,应采用首次环保检验的检测方法进行复检。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在用汽车进行的监督抽测,可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和实际道路上进行。抽测内容可包括排气污染物检测和OBD检査、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和随车清单核査等内容。采用双怠速法等对车輛进行监督抽瀏时,可采用本标准规定限值的1.1倍进行判定。
注册登记检验应进行外观检验、OBD检査、排气污染物检测,符合免检的车辆,按照免检有关规定执行。变更或转移登记车辆的环保检验按照当地政府规定进行,但至少要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査验和OBD检査(如适用)。对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按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报相关排放数据的车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数据上报情況可以给予免于环保上线检验。环一电磁的工程机械道路模拟测试平台可以进行以下各项试验研究:排放测试、性能测试、车辆功能检测、燃油和润滑油分析测试、燃油消耗测试等不同的测试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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